8月11日,根据江苏证监局发布的决定,江阴米利都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因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多次发生异常交易,未履行诚实信用、谨慎勤勉义务富兴配资,违反了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,受到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
江苏证监局要求江阴米利都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应高度重视此次警示,充分吸取教训,加强合规管理,并在收到决定书后30日内向监管部门提交落实情况说明。若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企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,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但复议与诉讼期间,该措施将继续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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